(2017)粤0113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某交通肇事罪2017刑初61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61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住四川省仪陇县(均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2017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志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16时25分,被告人周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第一工业区嘉利红木厂对开路段的时候,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弃车逃逸。同日晚上,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周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道路交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尸体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逃逸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承认控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16时25分,被告人周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第一工业区嘉利红木厂对开路段的时候,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弃车逃逸。同日晚上,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周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接报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调取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车速),穗番公(司)鉴(尸)字[2017]000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肇事现场及肇事车辆照片,尸体照片,视频截图照片,监控录像,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侦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执行至2020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培哲人民陪审员 梁焕君人民陪审员 关沛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