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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金梅与青川县竹园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杨兴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梅,青川县竹园镇人民政府,杨兴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311号原告:王金梅,女,生于1972年07月,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平,男,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川县竹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立举,男,该镇镇长。地址:青川县竹园镇场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男,竹园镇纪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全树,男,竹园司法所所长。第三人:杨兴国,男,生于1973年05月,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王金梅与被告青川县竹园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杨兴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金梅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计448元,由原告王金梅负担。审 判 长  王金泉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罗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