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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与宁夏华西龙工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宁夏华西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XXX,男,局长。被执行人:宁夏华西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周海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环罚字(2016)033号处罚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华西龙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款11万元,逾期罚款11万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200元,合计223200元。但被执行人宁夏华西龙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华西龙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二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