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中飞与汪芳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飞,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刘中飞,男。被执行人汪芳,女。申请执行人刘中飞与被执行人汪芳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中飞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装修款人民币28000元及即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于每月的30日前向原告偿还1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芳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5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助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雄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