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河北禹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张家湾乡张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北京禹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禹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张家湾乡张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北京禹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989号原告:河北禹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禹鑫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步古沟镇下城子村。法定代表人刘振孝,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树民,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张家湾乡张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湾村委会),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张家湾乡张家湾村。法定代表人魏兴龙,职务主任。被告:北京禹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禹鑫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交大科技大厦1401-2室。法定代表人杜义���,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光伏发电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张家湾乡张家湾村。法定代表人闻春旺,职务经理。原告河北禹鑫公司与被告张家湾村委会、北京禹鑫公司、中能光伏发电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禹鑫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禹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国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