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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南某、王某与国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王某,国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629号原告:南某,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女,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国某,男,31岁,汉族,农民。原告南某、王某与被告国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南某、王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某、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某、王某负担。审判员  袁文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