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10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家良、新泰市新甫街道西杏山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良,新泰市新甫街道西杏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0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家良。被执行人:新泰市新甫街道西杏山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家良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新甫街道西杏山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12689元及利息等),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本案的执行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债权未能受偿。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本案案款的能力,后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新泰市新甫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的代管资金以及在新泰市新甫供水中心的占地补偿款,本案至执行完毕需对被执行人的冻结款项多次予以提取,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新商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宝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