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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3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疆巨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占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巨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23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巨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国军,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福海县。被执行人:陈占和,男,汉族,1955年8月20日出生,系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巨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占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占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风险提示,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占和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占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巨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可以延期(2016)新432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新432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达吾列·托列吾审判员 郑      福      洋审判员 张      艺      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