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恢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喜生与被执行人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喜生,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喜生,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廉洁,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洪喜生与被执行人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冻结廉洁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许。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