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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市长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市长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特1-3号申请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38#商住楼401房。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华,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河南省新郑市号,系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沧州市长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朝阳路曙光居帆布厂南楼3-402室。法定代表人:杨景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思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廷飞,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室,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市长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17年5月8日开始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撤销程序。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冉 旭审 判 员  刘俊蓉代理审判员  孙雅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