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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朱军元、广州市扬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朱军元,广州市扬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143号原告: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珠明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570273441。法定代表人:钱帮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军元,男,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珠海区,现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州市扬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东联工业区中心北路25号B1栋50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27524。法定代表人:朱军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军元、广州市扬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龙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