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振雨与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雨,张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375号原告:陈振雨,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被告:张伟,男,1983年8月5日出生。原告陈振雨与被告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陈振雨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振雨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雨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隗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