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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5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某1、孙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58之一号申请人孙某1,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张锐,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雪,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某2,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孙某1与被申请人孙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1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某2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西、冉屯北路北升龙天汇广场xxxxxxxx(合同号14001621916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孙某1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现因申请人孙某1向本院递交了“撤销保全申请书”一份,同时要求解除申请人孙某1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用于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孙某1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用于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