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林、魏建红、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李林,魏建红,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单位负责人:乔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林,男,生于1971年9月7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403号1单元10室。被执行人:魏建红,女,生于1971年7月24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403号1单元10室。被执行人: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素英。总经理:张洪兵本院在执行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李林、魏建红、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炳刚审判员 王丽萍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