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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丽梅与赵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梅,赵婷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191号原告:王丽梅,女,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职业:个体商户,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华,九台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赵婷婷,女,汉族,1983年1月23日出生,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原告王丽梅诉被告赵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丽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丽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丽梅负担。审判员  张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