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龚江平与宗飞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江平,宗飞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4854号原告龚江平,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宗飞镔,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龚江平诉被告宗飞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牮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江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飞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江平诉称,2016年5月9日、5月25日、7月21日、12月9日,被告宗飞镔因经商需要,依次向原告借得人民币40万元、15万元、13万元、21万元,共计89万元。并亲笔出具借条四份,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宗飞镔并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9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标准计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宗飞镔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宗飞镔多次向原告龚江平借款,于2016年5月9日、5月25日、7月21日、12月9日,分别出具借据共四张,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0万元、15万元、13万元、21万元,共计89万元。四张借据中约定借款利率或逾期利率为月利率2%。上述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四张、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八张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宗飞镔拖欠原告龚江平借款本金89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宗飞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飞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龚江平借款本金89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0元,由被告宗飞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牮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