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民特字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民特字23号申请人: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邱县振兴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李和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辉,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景武,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申请人:河北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红旗公司住址: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249号被申请人:焦焱,男,1985年9月8日出生。住址:邯郸市丛台区申请人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河北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河北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在我单位辖内联社营部借款本金990万元整,约定利率9.451667‰,借款期限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13日。该笔贷款由焦焱位于邯郸市××州路××32房地产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到邯郸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贷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催收,但被申请人河北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归还本金990万元及利息1411705.34,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者变卖焦焱所有的位于邯郸市××县磁国用(2013)第0xx号的国有土地一处及磁房私房权证00××31号房产一处。依法拍卖或变现取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焦焱所有的磁国用(2013)第0xx号的国有土地一处及磁房私房权证00××31号房产一处,位于邯郸市××州路××32,该土地及房产登记地均位于磁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人民法院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直接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佩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人民法院提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