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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潘华与黄财根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华,黄财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潘华,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被执行人:黄财根,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因被执行人黄财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财根在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黄财根在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图木舒克支行的工程款2525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