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玉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刑初325号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玉安,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3月24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0月2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1月25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安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宏伟、彭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6日,被告人赵玉安伙同赵某1(另案处理)在新蔡县杨庄户乡前陈庄以找陈某2看风水和购买老粮票为幌子,骗取被害人陈某2现金6000元。2、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赵玉安伙同赵某1(另案处理)在正阳县王勿桥乡马庄村以找赵某2看风水和购买老粮票为幌子,骗取被害人赵某2现金29000元。3、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赵玉安伙同赵某1(另案处理)在新蔡县黄楼镇董庄以找刘某看风水和购买老粮票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35650元。4、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赵玉安伙同赵某1(另案处理)在正阳县熊寨镇宋店村以找胡某看风水和购买老粮票为幌子,骗取被害人胡某现金41385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四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玉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玉安辩称,没有实施第一、三、四起诈骗犯罪,第二起诈骗犯罪数额是2万元,同案犯是张某1,不是赵某1。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6月5日,被告人赵玉安伙同他人,在新蔡县杨庄户乡前陈庄,以找被害人陈某2看风水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2的信任,后谎称与陈某2一起购买老粮票,让其出资,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2现金6000元。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4日中午12点左右,我回家看到我儿子陈某3和李某,还有一个五十多岁的人在说话。我进来后那个人给我和李某递根烟,然后说想请我给他婶子选块好风水地,说明天再过来接我,我同意了。2016年6月5日早晨,那个人骑着摩托车带着饮料到我家,我儿媳给我打电话,我就从地里回来了。然后他骑着摩托车在前面,我骑着电动车跟着那个人到了化庄乡姜庄村邹林庄后园里。那人把车停在路边,让我看看周围的地。这时过来一个三十多岁的人,说他还收购粮票。那个五十多岁的男的打个电话说他亲戚在粮管所里,有粮票,但是他没有那么多钱,让我和他一起干,事成后给我分1000元钱。我说我家里就2000元钱,我又去找亲戚借了4000元。后来我把钱交给了那个五十多岁的男的,那个男的说剩下的钱他出,然后就骑着摩托车走了。我等了一会儿那个男的还没有过来,我想着事不对就去找李某。我让李某和我一起去找那个男的,也没有找到,我就报警了。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4日,一个男的骑摩托车找到我说要找人看风水,说要给他婶子找一块墓地。他就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到陈某2家,我们在那聊了一会就走了。2016年6月5日,陈某2说被骗了6000元。然后我就带着陈某2找那个人,没有找到,陈某2就报警了。那个人有五六十岁,中等身材,1米7多,骑着大驾摩托车,没有牌照。3、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4日12时许,李某带着一个人到家里找我父亲陈某2看风水,第二天听我父亲说被骗了6000元。那人带着我父亲去看地的时候,来了一个三十多岁的年轻人说买粮票。我父亲因为买粮票被这两个人骗的。那个人有五十多岁,中等身材,短发,带个墨镜,骑着大驾黑色摩托车,车牌没有注意。4、证人高某的证言,其系陈某2的儿媳,其证实的内容与陈某3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开始割麦的时候,陈某2到我家看着很着急,向我借了4000元钱,当时农忙我也没有问就借给他了,我和他是老亲戚。过了几天陈某2跟我说那天借的钱被骗了,另外还有他自己的2000元也被骗了。6、辨认笔录,证实经陈某2辨认,被告人赵玉安是对其实施诈骗的男子。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位置的勘查情况。8、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6月5日16时许,陈某3报警称,其父亲当日被人以看风水和购买老粮票为由,骗走现金6000元。二、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赵玉安伙同他人,在正阳县王勿桥乡马庄村,以找被害人赵某2看风水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2的信任,后谎称与赵某2一起购买老粮票,让其出资,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2现金29000元。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30日,一个外地口音的男子找我看风水选墓地,后来了一个收粮票的男的,找我看风水的男的让我合伙买粮票,骗了我29000元。2016年8月29日,我同学冯某把他介绍到我家的,他说他母亲死了,让我帮他挑选墓地。第二天早上八点左右,他就骑着摩托车到我家,还掂了一件王老吉饮料,我们就到闾河乡一个村田地头看墓地。到了之后他说找他亲戚确认一下是哪块地,然后他就向南走进村了。过了一会儿来了一个瘦高个的男的,他说他是郑州的,在正阳县城开个板厂,问哪里有杨树可买。我说油坊店有杨树,我又告诉他怎么走。过了一会儿找我看风水的男的回来,说他亲戚出去办事去了没找到。这时候买树的男的向西走几步又折回来了,和找我看风水的男的说:“同志,我还收购古旧钱币、国库券、粮票、古董一类的,你有没有?”找我看风水的男的说:“这东西不好找,我舅原来在粮食局当会计,现在退休了,家里放的有几张”。买树的男的说:“有多少要多少,每斤粮票60块钱,”。然后找我看风水的男的说让我和他一块去他舅家拿粮票,他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去了一个叫杨楼的村庄。到了杨楼村头一个小路上之后,他自己进村里,让我在外面等着。过一会儿他就骑着摩托车回来了,说他拿两张叫那个人看看。然后回到选墓地的地头,他拿出了两张粮票,让我和买树的男的看,一张是五斤的,一张是三斤的,淡蓝色的上面有点点。买树的说就要这种,然后给找我看风水的男的500块钱。找我看风水的男的要把500块钱给我,我不要。这时候找我看风水的男的又说他舅家还有一千斤粮票,买树的说有多少他买多少,60块钱一斤。然后找我看风水的男的就找我商量说他买他舅的是40块钱一斤,中间可以赚20块钱,一千斤可以赚两万块钱。他舅卖给他粮票是现钱现货,他就一万块钱,让我俩合伙买。我同意之后,找我看风水的男的就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回到我家拿钱。我在家拿了29000块钱,其中16000元是我借别人的。然后我们就去他舅家买粮票,在去的路上我把钱给他了。后来到了杨楼村头的小路上,找我看风水的男的说让我等他一会儿,他去拿粮票。等了大概有十分钟左右他还没回来,我觉得不对劲,就去杨楼村里面找,没找到。我又去找买树的男的,也不见了,我才知道我被骗了,后来我就报警了。2、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9日上午七八点的时候,当时我在家门口玩,这时从我家南边过来两个骑摩托的男的。那个骑摩托车给我打听哪有看风水的,想选墓地。我给他说我同学赵某2会看,说了后那个骑摩托车的就走了。当天下午三四点时,那个骑摩托车的又去我家门口,他让我和他一块去找赵某2,然后我坐上他的摩托车一块到王勿桥乡马庄村郑赵庄去找赵某2。赵某2当时在他家小卖部里面打牌,我就给赵某2说有人找他看风水。我们在赵某2家里说了一会儿话,那个骑摩托的说明天早上再来接赵某2,然后他带着我就把我送回家了,他就走了。8月30日我吃了中午饭,我同学赵某2到我家里给我说他被那个人骗走29000元钱,然后我就和他一块来报案了。骑摩托车的有六十岁左右,一米七多的个头,长脸,黑黑的皮肤,上身穿的是灰色的短半截袖,听口音不是本地人。坐摩托车的也是六十岁左右,长脸,比骑摩托的皮肤白一些,没说话。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做粮食收购生意的,我认识赵某2,他的粮食都是卖给我。2016年8月底的一天,赵某2找我领花生款,花生款总共16000元,我也没有问就把花生款给他了。后来听说他的钱被骗了。4、辨认笔录,证实经赵某2辨认,被告人赵玉安是对其实施诈骗的男子。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位置的勘查情况。6、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8月30日12时许,赵某2报警称,其当天被人以看阴宅和购买老粮票为由骗取现金29000元。三、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赵玉安伙同他人,在新蔡县黄楼镇董庄,以找被害人刘某看风水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后谎称与刘某一起购买老粮票,让其出资,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35650元。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9日下午3点左右,新蔡县月亮湾村一个姓梁的男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找我帮忙看风水。那个男子接过电话后说想给他叔买一块坟地,让我帮忙看看风水。过了半个小时,一个五十岁左右的男子骑着一辆黑色大架子摩托车到了我家,说第二天早上过来接我,看好了给我600元钱加两条香烟,我同意了。第二天早上7点20分左右,那个男子骑着摩托车到了我家,还给我带了一箱饮料。然后那个男子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到了余店乡刘夹道庄子西北方向的一条土路上,他指着路北侧的两块地说就是这两块地,他去庄子里喊地的主人。这时一个男子走过来问我有卖杨树的不,后来问我有老粮票不,他想收购。接着那个男子从庄子里出来说地的主人去考驾照去了,然后收粮票的问那个男子有没有老粮票,那个男子说他战友的父亲有,让我陪他一起去。那个男子骑着摩托带着我到了余店谷庄北边的一个庄,他说他战友的父亲家里不让进陌生人,他自己进去,让我在庄子外面等着。过了半个小时,那个男子出来说他战友的父亲给他拿了十斤粮票,先拿回去看看。我们回到之前那个地头处,把粮票给收粮票的男子看,收粮票的说就是这种,然后从兜里掏出来500块钱。然后找我看风水的男子把我拉一边说他战友的父亲30元一斤卖,总共有1500斤,收粮票的50元一斤收,中间可以赚20元钱。他说全部买下来得45000元,他身上就一万多元,让我合伙跟他买粮票。我开始不同意,后来经过他劝说我就同意了。他骑着摩托拉着我回家拿了3000元,然后把我的四张存款单拿出来,其中一张4500元的信用社存款单,三张农行的12000元、8000元、6000元的存款单。我们先到黄楼街上把信用社的4500元取出来,然后又到砖店街上把另三张取出来,这些钱都被他要走了。取完钱后找我看风水的男子骑摩托车带我去他战友家买粮票,我还是在庄口等着。等了半天没见人出来,我就进村了,但没有找住人。我又去老梁家问老梁,问他认识找我看风水的人不,他说不认识。我就知道自己被骗了,我和老梁一起去报案了。那个找我看风水的男子有50多岁,中等身材,皮肤黑黑的,骑的是一辆黑色125型摩托车。我在银行取的钱本金加利息共计35675.5元,我把零钱留下,整钱都给找我看风水的男子了。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9日下午3点左右,一个男的骑摩托车到我店里说要找人看风水,我就给刘某联系,接通电话后我把电话给了这个男子。后来这个男子问我刘某在哪住,我告诉他后他就骑摩托车走了。2016年9月10日中午1点多,刘某找我说被昨天那个男子骗了3万多元,然后我就带着刘某报案了。那个人有四十多岁,中等身材,1米7左右,骑着大驾摩托车,没有牌照。3、银行取款手续,证实被害人刘某于2016年9月10日上午从农村信用社及农业银行取款的情况。4、辨认笔录,证实经刘某辨认,被告人赵玉安是对其实施诈骗的男子。经梁某辨认,被告人赵玉安是自称要找刘某看风水的男子。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位置的勘查情况。6、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9月10日16时20分,刘某报警称,其当天被人以看阴宅和购买老粮票为由骗取现金35650元。四、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赵玉安伙同他人,在正阳县熊寨镇宋店村,以找被害人胡某看风水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的信任,后谎称与胡某一起购买老粮票,让其出资,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41385元。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16日下午5点多,一个骑着一辆黑色大架125摩托车的男子到我家,他说他是熊寨镇熊寨村赵庄的,说他叔不行了,让我去帮他看看葬在哪块地里。我当天喝醉了不想去,他说第二天八点来接我,然后他就骑着摩托车走了。第二天早晨7点左右,昨天那个男子就骑着那辆黑色的大架摩托车又到我家了,说过来接我。他对我说让我到赵庄帮他看看地,他给我拿600块钱,再给我拿两条好烟,中午再喊着村干部陪着我,请我吃吃饭。我就答应他了。我骑着我的电动车在前面走,他骑着摩托车在后面跟着。走到赵庄北边的那条南北水泥路上时,那个骑摩托车的男子把我叫住,不让我往前走了,说准备埋他叔的那块地就在附近,然后就从水泥路往东下到一条小土路。顺着那一条小土路往东走到头,有一条南北小土路,就在这两条土路的交汇处,他指着路北和路南的两块已经刨过花生的地给我说就是这两块地,让我看看哪块地好,他去庄上喊这两块地的主家。我就在那个丁字路口等他,他就骑着他的摩托车顺着那条小土路往西走,上到南北水泥路上以后往南走了。我正在路口等那个骑摩托车的人,这时从北边过来一个四十六七岁左右的男子,他走到我跟前给我掏烟,并对我说他是郑州的,在正阳县办的有板厂,老板让他出来买树。我给他说这边没有杨树。我俩站在那里都在抽烟,他又问我有卖粮票的吗,他收购粮票,一斤可以卖五十元。我说我没有。我俩一边抽着烟一边聊着,紧接着那个骑摩托车的那个男子就骑着摩托车过来了。我问他为啥人没过来,他说主家去乡里办低保手续去了,大概9点左右过来。那个骑摩托车的人过来以后就问从北边过来的那个人是干啥的,那个人说是收粮票的。那个骑摩托车的就说他有个亲戚在熊寨街上住,以前在粮食局上班,他打个电话问问。然后那个骑摩托车的就往南走的有10多米远,我看他在打电话。过了有二三分钟,他过来了说他那个亲戚家里有粮票,让我和他一块去看看。当时想着给他一块跑跑路,也没多想。那个从北边步行过来的男子对我说他在这里帮我看着电动车。我就坐着那个男子的摩托车到熊寨街上了,他把我带到农村信用社往南走,街南头的一个十字路口那。他把摩托车停在路口北边路东侧给我说人家是老干部,不让生人去,他先去看看。我就在摩托车旁边站着帮他看着车,他就从南边的那个路口往东走了。过了有十多分钟时间,他从东边过来了。他说他那亲戚屋里有2000斤粮票,还从他兜里掏出两张让我看,我看到确实是两张红色的一斤粮票。然后我就坐着他的摩托车到我停电动车的地方了,那个要买粮票的人还在那等着。那个骑摩托车的男子让要买粮票的看看,那个人说就是这种粮票,说着从裤兜里掏出400元钱。那个骑摩托车的男子说他亲戚那有2000斤粮票,要买的话得10万元钱,另外那个男子说钱在车上放着,但得见到粮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个骑摩托车的男子把我拉到南边一点,问我有钱不,先借给他点,40分钟就给我了。还对我说事成后再给我拿2000元的信息费,事办的顺利的话,上万的钱都可以给我拿。我对他说我手里就一张4万元的存款单,我老婆手里还有两千块的零花钱。那个骑摩托车的人说赶快去我家里拿,凑不够的话他去赵庄找亲戚借。他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回到我家里,我回去后给我老婆说碰见买粮票的了,急等着用钱,咱的4万块钱也到期了,我取出来后再存起来。我也没给我老婆多说,我老婆就把存款单和身份证都给我了。我给她说把那两千块钱也给我,我一块存起来。我老婆就把这两千块钱也给我了。拿到以后,我就坐着那个人的摩托车一块到熊寨镇信用社了,那个男的骑着摩托车停在信用社东北角的路东路边,我在信用社里把4万元钱取出来,连同利息一共取了41385元。我出来后,他就把钱要过去装在他带的一个黑色手提包里。我说我的身份证和存折都在里面,他说一会儿给我。我当时也没多想,想着我一直在跟着他,我就坐着他摩托车到我第一次去的街南头的那个路口。他让我下来,他说去拿粮票,让我在路口北边等他,他亲戚不让生人去,我就下来了。他就推着摩托车往南走,走到路口后他骑上摩托往东跑了。我在后面撵也没撵上,我就跑派出所报案了。那个男子有五十四五岁,身高有175cm,中等身材,长脸,脸比较黑,听口音不像本地人,有点像豫北那一片的口音。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当时我在熊寨街上出摊做衣服,我的摊位就在熊寨街农信社斜对面。当时我看见胡某坐着一个人的摩托车,走到农信社门口停下了,胡某就进农信社去了,那个人就走到我摊位前面蹲下了。他的摩托车停在我摊位东面,他在我摊位前面蹲了大概有一个小时,胡某从农信社里面出来。这个人一开始在我摊位前面蹲着时戴着一副眼镜,他看到胡某出来时就把眼镜取了。他上去就接着胡某的钱了,然后骑着摩托车自己跑了。然后胡某就跑着追他,后来我就看见胡某回来了,后来听说胡某被骗了。胡某具体被骗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我看见胡某给他的有好几板子钱装在一个红色透明塑料袋里,至少有四五万。这个人大概有五六十岁,脸黑黑的,个子有一米七多,梳个背头,这个人骑的摩托车是个黑色大架摩托车,我能认出来。3、银行取款手续,证实被害人胡某于2016年9月17日上午从农村信用社取款41385元。4、辨认笔录,证实经胡某辨认,被告人赵玉安是对其实施诈骗的男子。经徐某辨认,被告人赵玉安是诈骗胡某的人。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位置的勘查情况。6、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9月17日11时45分,胡某报警称,其当天被人以看阴宅和买老粮票为由骗取现金43085元。7、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胡某家门口黄鹤楼烟头和冰红茶饮料瓶瓶口擦拭物检出的DNA为赵玉安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8、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玉安处扣押现金3000元,后发还给被害人胡某。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综合证据有:1、被告人赵玉安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和赵某1骑着摩托车从镇平县老家到驻马店市,然后又到正阳县,我们路上一共走了两天。到了正阳后我俩骑摩托车从正阳县城往东走,走了二十多里地,在路边上我们问人有没有人会看坟地。这个人说东边五六里地有一个人会看坟地,他说会看坟地这个人和他是同学,还有点亲戚。我就骑着摩托车带着这个人去找这个去找看坟地的,赵某1在一边等着。找到这个看坟地的时候,这个人正在他家里打牌,他家附近是个超市。我给他说我家里死人了,需要看坟地,我们说好看坟地我给他拿四百块钱,他说行。我问他最近有时间没有,他说有,我说明天来接他。第二天早上八点左右,我自己骑着摩托车就去找这个看坟地的,我骑着摩托车带着他顺着他家门口的一条南北路往南走。走了有五六里地到一片田地里,我给他说我选的坟地就在这,我就假装去找这片地的主人,然后我就走了,让他在田地里等着我。我走了之后赵某1就到那个看坟地的人跟前去了,赵某1冒充自己是一个收购布票、粮票、老人民币的人。我看见赵某1到那个人跟前了,我就回来了。当时赵某1正在和这个人说收购粮票、布票的事,我就假装问赵某1老人民币多少钱一张。赵某1就说老版人民币不破不旧的话是四十块钱一张,然后我就说我朋友家里有,我就假装给我朋友打电话。然后我就骗这个看坟地说我朋友家里有,我骑着摩托车带着这个看坟地的去我朋友家,让赵某1在田地处等着。我带着他往西南走了有五六里地在一个庄附近停下来,我又假装给我朋友打电话。我给看坟地的人说我朋友不见生人,让他等我,我就去庄里面去了。我在庄里面转一圈回来给看坟地的人说我朋友家里有一千张老版人民币,看坟地的问我多少钱一张,我给他说三十块钱一张。然后我又带着这个看坟地的人去找赵某1,见到赵某1之后我说我朋友家里有一千张,我还从兜里拿出来一张让赵某1看看,他说他要的就是这样的。我问赵某1出多少钱一张,赵某1说出四十块钱一张,我说我朋友必须要现钱才卖,不欠钱,赵某1说有钱。我说我身上有一万元钱,我就问这个看坟地的愿意买老人民币赚钱不,他说他也愿意。我就问他有钱没有,他说有。他说他的现钱在家里放着,然后我就带着他去他家里拿钱。他一共凑了两万块钱,然后我就带着他假装去找我朋友去了。还是到我刚才去找老版人民币的庄子,我骗这个看坟地的人说我朋友不见生人,我就拿着钱去。说完之后他把他身上的两万块钱都给我了,他给了我钱之后我就骑着摩托车跑了。赵某1假装是收购老人民币的,我假装是找人去看坟地的,这是我们提前商量好的。我去这个看坟地的人家里没有给他买过东西。我骑的是个两轮摩托车,后面带个箱子。我和赵某1是朋友,我比他大,他皮肤白我皮肤黑,我比他高点,我们这次一共骗对方两万块钱,骗的钱我和赵某1平半分了,我分的钱被我花了。后被告人赵玉安供述我的同案人是张某1,因为之前我和赵某1在永城诈骗两次,都是我退的被害人的钱,赵某1没有给我兑钱。我出狱后找他要钱,他躲着不见我,我生他气就说是和他一起到正阳县诈骗的。张某1是南阳市北郊七里园的人,胖胖的,有四十五岁,身高一米七左右。2、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我以前和赵玉安在永城诈骗过两次,钱是赵玉安退给被害人的。我没有和赵玉安在正阳诈骗过。3、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赵玉安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3月24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玉安,出生于1957年7月20日,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到案证明,证实2016年10月15日,镇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镇平县城关镇计生委宾馆将赵玉安抓获。6、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依法讯问被告人赵玉安时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合议庭评议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203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玉安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玉安辩称没有实施第一、三、四起诈骗的意见,经查,有相关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辩称第二起诈骗犯罪数额是20000元的意见,经查,被害人赵某2关于被骗金额方面陈述,被告人说购买一千斤粮票,每斤40元,被告人只有一万元,让其凑钱,凑钱金额应是3万元左右;被害人陈述其中1.6万元是其从王某处拿的,证人王某的证言也予以印证;另在得知被骗之后,被害人及时某找证人冯某及向公安机关报警时均陈述被骗数额是29000元,上述证据可以印证被害人陈述被骗数额的真实性,故对被告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玉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被告人赵玉安诈骗本案四名被害人的财物,除已发还被害人胡某3000元外,下余部分应当责令退赔。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玉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玉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090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武 磊审判员 代 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