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民终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慧与被上诉人曾娟、赖坤林、原审被告程普、余永田民间借贷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慧,曾娟,赖坤林,程普,余永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慧,女,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娟,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坤林,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原审被告:程普,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原审被告:余永田,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上诉人程慧因与被上诉人曾娟、赖坤林、原审被告程普、余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程慧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程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20元,减半收取3610元,由程慧负担。审判长 李光祥审判员 覃 棱审判员 张澌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