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3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永明、张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明,张海林,张香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永明,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张海林,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张香粉,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王永明与张海林、张香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永明无法提供张海林、张香粉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永明的债权本金407000元、律师费2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