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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清侠与郝建市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清侠,郝建市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96号原告朱清侠。被告郝建市。委托代理人郝广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清侠诉被告郝建市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清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岩审 判 员  王盼盼人民陪审员  史书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军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