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清侠与郝建市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清侠,郝建市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96号原告朱清侠。被告郝建市。委托代理人郝广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清侠诉被告郝建市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清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岩审 判 员 王盼盼人民陪审员 史书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军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