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付军、付广茂等与临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军,付广茂,付廷信,付荣国,付廷君,付廷强,贺光娟,刘俊梅,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夏汝军,王桂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24行初19号原告付军。原告付广茂,原告付廷信,原告付荣国,原告付廷君,原告付廷强,原告贺光娟,原告刘俊梅,被告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朐县兴隆路1797号。法定代表人瞿志敏,局长。第三人夏汝军。第三人王桂峰。上列当事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军等八人与第三人夏汝军、王桂峰以双方协商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故本案中止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秦宝峰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