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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毛玉如与纪利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玉如,纪利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886号原告:毛玉如,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被告:纪利胡,男,成年,住伊川县。原告毛玉如与被告纪利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纪利胡偿付原告借款21万元并按月利率3分承担利息;2.被告应偿付原告15000元的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3日,被告纪利胡因做生意需用资金,通过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21万元,约定月息3分,并约定如到期不能归还,被告自愿支付违约金。原告当日给付被告5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5万元借条一张。同年7月2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6万元,约定月息3分。而后,原告找被告讨要借款本息,被告均以暂时没钱为由推拖,致使借款至今分文未还。被告���行为已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纪利胡,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按原告诉状上书写的地址,亦查询不到户籍相关信息,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玉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元退还原告毛玉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新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一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