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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淑芸与季鑫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芸,季鑫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黄淑芸,女,193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季鑫雷,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黄淑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季鑫雷应将乐山市市中区县街162号1幢2单元2楼2号房屋腾退给申请执行人黄淑芸,同时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淑芸房屋空置损失20000元及电费61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季鑫雷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10400元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毛 利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媛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