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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2989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志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989号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志明,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志明的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志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亚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新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