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3民初11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志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罗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志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罗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1350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志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蚬涌村渡口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8047286F。法定代表人:邓桂炘,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英,是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紫微,是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锦平。原告广州市志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志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志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志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原告广州市志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培芹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子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