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某1申请宣告袁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1,袁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民特20号申请人:王某1,女,195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袁某,男,系申请人王某1之弟弟,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代理人:王某2,男,系被申请人袁某之哥哥,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王某1申请认定袁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某1称,认定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某1为袁某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袁某系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生活无法自理。由于袁某未婚无子女,且父母已过世,故申请王某1为袁某的监护人。王某2称,同意认定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指定王某1为袁某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袁某,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果园××单元,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王某1与被申请人袁某系姐弟关系。2017年4月28日,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1、被鉴定人袁某诊断:精神分裂症;2、被鉴定人袁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袁某因患精神分裂症,经鉴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王某1要求认定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被申请人袁某监护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某1为袁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若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