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8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玉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471号原告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付增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燕,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被告张玉柱,男,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玉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震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