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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卢徐英与周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徐英,周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卢徐英,女。被执行人周武飞,男。本院执行的卢徐英与周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45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武飞应向卢徐英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万元及从2013年5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但利率不得超过双方约定的2%);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执行费12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