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孔胜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英,孔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8财保68号申请人:王玉英,女,满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坤,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孔胜,男,汉族,1967年7月31日出生,住住海口市。申请人王玉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孔胜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区号阳光﹒百和住××区房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HK3295**)。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800000元的保险单(保单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住所地与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均在本院辖区,且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孔胜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区号阳光﹒百和住××区房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HK32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陈秋云审判员 李XX审判员 符文瑄{文书日期}书记员 梅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