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湘运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运集团有限公司,杨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2140号原告湘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远东委托代理人汪玲,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海翠,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湘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志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志平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志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4元,减半收取9002元,共计9002元,由原告湘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唐 玲人民陪审员 周根新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宾润杰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