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方诉被告张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方,张曙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566号原告王志方,男,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被告:张曙明,男,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方诉被告张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方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曙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方撤回对被告张曙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方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