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方诉被告张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方,张曙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566号原告王志方,男,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被告:张曙明,男,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方诉被告张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方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曙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方撤回对被告张曙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方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