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喜华、王怀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喜华,王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高喜华,女,194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青岛市李沧区唐山路90号二单元303户。被执行人王怀敏,女,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兰卫天,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高喜华与被执行人王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支付案款人民币97585元,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其他权利自愿放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矫仪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