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湖北绿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潮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绿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潮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501号原告:湖北绿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军垦路9号。法定代表人:楼仁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生义,男,该公司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潮海,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仙桃市人。原告湖北绿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潮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绿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绿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绿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绿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 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