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乙与被告贺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贺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554号原告何某某,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城固县某某镇。被告贺某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巴县某某镇。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贺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欲与被告私下协商还款事宜,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