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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八步支行、贺州市汉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八步支行,贺州市汉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黎辉豪,黎扬儒,李开到,黄琪运,黄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八步支行,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万兴路83号。法定代表人:邹俊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贺州市汉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贺州大道南段西边距路中心55-155米处。法定代表人:黎辉豪。被执行人:黎辉豪,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黎扬儒,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李开到,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黄琪运,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永平,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人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八步支行与被执行人贺州市汉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黎辉豪、黎扬儒、李开到、黄琪运、黄永平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黎扬儒所有的土地及房屋进行拍卖,该案现在尚在拍卖程序中,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二���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