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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廉茂荣与黄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茂荣,黄志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780号原告:廉茂荣,女,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黄志高,男,194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军,沭阳县塘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廉茂荣诉被告黄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廉茂荣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茂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廉茂荣负担。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