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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费凯红与上海玉环胶粘制品有限公司、魏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凯红,魏敏,上海玉环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68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费凯红,女,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周君理,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慧清,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敏,男,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上海玉环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魏敏。原告费凯红诉被告魏敏、上海玉环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040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二被告未履行支付原告借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50,000元,支付利息47,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02.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敏、上海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魏敏现下落不明,公司名下无车辆、股票、存款、社保类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因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多起执行案件,且执行标的数千万元,故本院(2016)沪0117执7176号案于2016年12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庙三路XXX号1幢厂房后,已于2017年3月17日启动执行评估、拍卖程序,现尚在评估中,并已将被执行人及魏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被查封的厂房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故申请执行人需等待拍卖结果。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费凯红与被执行人魏敏、上海玉环胶粘制品有限公司(2016)沪0117民初204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陆红根执行员  范明火执行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