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17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正江,孙红,赵海平,李定桂,潘正好,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171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2794802-0。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龙脊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潘正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潘正好,总经理。被执行人潘正江,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孙红,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赵海平,男,汉族,1940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李定桂,女,汉族,1946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潘正好,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徐娟,女,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正江、孙红、赵海平、李定桂、潘正好、徐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皖012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正江、孙红、赵海平、李定桂、潘正好、徐娟银行存款25710000元(含诉讼费158347元、执行费92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