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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都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群,马厚勇,胡锡文,蒋海英,许明生,吴照彬,蒲东权,钟全勇,谢永来,彭勇,彭琼燕,冯远祥,周小林,魏仁军,林英,谢俊辉,刘英,冯文明,王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57号申请人:成都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街9号附605号。法定代表人:向仁杰,董事长。被执行人:罗群,女,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马厚勇,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胡锡文,男,汉族,1990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蒋海英,女,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许明生,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吴照彬,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蒲东权,女,汉族,1991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钟全勇,女,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谢永来,男,汉族,1964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彭勇,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彭琼燕,女,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冯远祥,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周小林,女,汉族,1991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魏仁军,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林英,女,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谢俊辉,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刘英,女,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冯文明,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王会,女,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群、马厚勇、蒋海英、许明生、吴照彬、蒲东权、钟全勇、谢永来、彭勇、彭琼燕、冯远祥、周小林、魏仁军、林英、谢俊辉、刘英、冯文明、王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天缘路三段443号的九套房屋。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天缘路三段443号4幢1单元10楼3、4号房屋,4幢1单元11楼2、4号房屋,4幢1单元12楼1、2、3号房屋,4幢1单元13楼2、4号房屋九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凌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