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佟荣华与李少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佟荣华,李少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财保44号申请人:佟荣华,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少贤,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申请人佟荣华2017年4月28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少贤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2号4-4-102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房产。申请人佟荣华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金额695000元)做为担保。2017年5月16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2017年5月22日,申请人佟荣华将担保材料提交本院。经审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佟荣华与被申请人李少贤之间《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石裁字[2017]第362号。本院认为申请人佟荣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少贤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2号4-4-102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3995元,由申请人佟荣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靳陈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