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意珍、雷兵与被执行人肖伦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意珍,雷兵,肖伦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7执2-8号申请执行人:邓意珍,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雷兵,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肖伦顺,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邓意珍、雷兵与被执行人肖伦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阳中法刑二重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肖伦顺应赔偿35672.5元给申请执行人邓意珍、雷兵。因被执行人肖伦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邓意珍、雷兵的同意,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管理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以及委托被执行人肖伦顺属地辖区人民法院向相关财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无现被执行人肖伦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此外,申请执行人邓意珍、雷兵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肖伦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兵代理审判员 冯子欢代理审判员 蔡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骆应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