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863左贞与裴晓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贞,裴晓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863号原告左贞,男,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现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罗昆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晓彦,女,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原告左贞诉被告裴晓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贞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昆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晓彦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以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贞诉称:2015年10月25日至2016年4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共借款人民币60000元,后未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裴晓彦:1、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裴晓彦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5日,裴晓彦向左贞借款20000元。同日,左贞分二次分别向裴晓彦转账10000元。后,裴晓彦向左贞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左贞贰万元整。借款人裴晓彦,身份证:。”2016年3月28日,裴晓彦向左贞借款10000元。同日,左贞向裴晓彦转账10000元。2016年4月15日,裴晓彦向左贞借款10000元。同日,左贞向裴晓彦转账10000元。2016年4月24日,裴晓彦向左贞借款20000元。同日,左贞分二次分别向裴晓彦转账10000元。后,裴晓彦向左贞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左贞肆万元整。借款人裴晓彦,身份证:。”后,裴晓彦归还左贞借款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二份、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支付宝转账记录打印件、支付宝付款凭证打印件六份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裴晓彦向原告左贞借款6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裴晓彦应依约归还借款,被告裴晓彦未按期归还借款是引发本案诉争的原因,本案责任在被告裴晓彦。被告裴晓彦在借款后归还原告左贞借款2000元,应予扣除。被告裴晓彦未提供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晓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左贞借款58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左贞负担50元,由被告裴晓彦负担1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2)。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陆 蕴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