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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忠英与唐建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英,唐建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623号原告:刘忠英,女,汉族,1984年10月20日生,户籍地址贵州省贞丰县小屯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峰,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建良,男,汉族,1984年4月4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东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负责人:唐继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绍浬,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其承担。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林慕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