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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詹宝东与李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宝东,李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4民初1768号原告詹宝东,男,198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靖边县海则滩乡杨虎台村,农民,被告李玉涛,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原告詹宝东诉被告李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宝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玉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宝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0‰,从2015年9月25日至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4日,被告李玉涛向原告詹宝东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0‰,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被告李玉涛将借款利息清偿至2015年9月24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金5万元及下欠利息未果,涉诉本院。被告李玉涛未到庭答辩,亦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被告李玉涛借款借据一支,因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以及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3月24日,被告李玉涛向原告詹宝东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0‰,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被告李玉涛将借款利息清偿至2015年9月24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金5万元及下欠利息未果,涉诉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詹宝东与被告李玉涛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的月利率未超过法律保护范围,故原告詹宝东诉请被告李玉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诉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玉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詹宝东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0‰,从2015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玉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耀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