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闻洪春与张彬、尤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洪春,张彬,尤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988号申请执行人闻洪春,男,汉族,1957年6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彬,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尤玲玲,女,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闻洪春与张彬、尤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6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彬、尤玲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闻洪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尤玲玲名下位于金水区索凌路8号大河春天41号楼东2单元6层44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照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