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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林芳全与陈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芳全,陈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6执65号 申请执行人:林芳全,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凤翔路琼山华侨中学宿舍。 被执行人:陈明阳,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雷鸣镇南安村委会卜曲下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芳全与被执行人陈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琼0106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柯铭 审判员  蔡燕飞 审判员  林明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