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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杜洪海与韩合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洪海,韩合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866号原告杜洪海,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韩合旺,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洪海诉被告韩合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洪海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洪海负担。审判员  琚红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