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明某某,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茂华 百度搜索“”